对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市级统筹前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自治县)必须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当期结余基金留存当地,用于弥补本地区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各区县(自治县)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地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市级调剂金、本地区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对因全市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里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二)统一编制,认真实施全市居民医保基金预算。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参保人数、当年筹资标准以及所辖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待遇调整、医疗费用自然增幅、上解上级财政支出、参保人员流动就医量等实际情况,统一核定编制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和风险共担。
建立市对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参保率、居民医保政策执行、上解市级调剂金、基金收支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目标考核,以强化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管理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里给予表彰;对未完成目标考核指标和未按规定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区县(自治县),当期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全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补助。未到位的市级调剂金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市级调剂金,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
为提高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从市级统筹实施之年起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市级调剂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8%建立,首次上解额为各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当年筹资总额的8%;以后每年度上解与当年筹资总额8%的差额部分,始终保持各年度筹资总额8%的水平。市级调剂金入不敷出时,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上解比例。
市级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担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原则。市级调剂金对区县(自治县)当期缺口给予适当调剂补助。享受市级调剂金调剂补助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增收节支,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市级调剂金具体调剂补助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统一信息系统
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医保公共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满足市、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和动态管理需要。搭建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信息数据相衔接的结算平台,实现统筹区内居民就医实时结算。逐步实现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