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参保地原则。
参保居民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实施就医管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管理。统一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居民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由本人自主选择;住院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区县(自治县)医院,重病到三级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在市外长期务工或居住的参保居民,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务工地或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二)费用结算。
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
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
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六、统一基金管理
(一)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居民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