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类办法将区县(自治县)分为三类。其中,主城区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50%,区承担50%;区域中心城市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55%,区域中心城市承担45%;其他区县(自治县)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60%,区县(自治县)承担40%。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我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经办效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办公场地、信息系统配置和设施设备应结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配置。
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予以保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征缴、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市内外稽核等相关费用的落实。
四、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办法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乡统筹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体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实时结算,增强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开始启动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工作按照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关政策。2012年年底前,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待遇水平、就医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体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