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属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垂直管理的主城9区各分中心的编制以及人、财、物,于2011年年底前下划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管理,下划时统一核定9区累计结余基金基数。具体下划方案另行制订。
8.统一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人员用药处方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分级管理。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监督;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目标考核等。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职能;地税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管理职能;审计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管职能;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机构(药店)的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物价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职能。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模式和操作规范组织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审计、卫生、物价、公安、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3.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批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直接承办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系统业务需求的报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汇总和报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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