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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统一发行和使用全国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时结算。

  5.统一就医管理。

  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6.统一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通过对区县(自治县)基金征收、医疗费用控制、基金监管的指标考核,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风险共担机制。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

  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前,要进行基金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对欠费要及时完清。

  以各区县(自治县)正式纳入市级统筹的上月月末之日为期,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包括基本医疗、大额互助医疗、农民工大病医疗)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由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滚存结余指标,各区县(自治县)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自治县)应当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差额和缺口。

  7.统一经办模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区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归同级人力社保局管理,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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