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市、县两级政府要给予配套支持。由供销合作社认定的“新网工程”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交易市场等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务机关要予以妥善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用于销售或继续加工成农产品销售,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征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从事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一般流通企业同等待遇,在不动产、动产等抵押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方式办理贷款。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投资经营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色的新兴金融服务产品或方式。供销合作社要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争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打捆整体回购等措施,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采取创新举措支持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经营融资。
(十八)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相应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社在破产、关停、注销时,可参照国有企业破产有关政策执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享受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欠费补缴及核发待遇等具体问题按省统一政策执行,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和服务。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处置资产的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注销企业和基层社职工,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纳入低保范围,并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的意见》(供销法字〔2011〕5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