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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增强联合社的指导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担负着对区域内供销合作社改革指导、发展规划、资产调配、网络建设等重要职责。坚持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村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专业大户等,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形成全新的为农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所主管社团组织、农民专业组织及其他农村流通服务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将其视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对待,不断增强为农服务网络体系的紧密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监督运营和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与绩效挂勾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市供销合作社要监督本级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对下级社的考核管理,及时反映全系统的呼声。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再生资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有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无偿拆迁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证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独立性、稳定性,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基层社、社有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同级理事会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独特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定位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人员,并保持现有经费渠道和人员身份不变。

  (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等)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上附加连锁门店名单即可。各相关部门要改善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对供销合作社的连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部门的市、县两级和不同部门不得对同一经营主体、同品名、同批次、同一问题已检查处理的产品做重复检查处理。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支持基层社转制或重建。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及其分支机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放开经营项目和品种。对基层社整建制转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对基层社所属、引领创办的农村经营网点,由基层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创造宽松的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和统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新型为农服务流通网络体系。在服务范围、项目申请、人员培训、绿色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市场开拓及农超对接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保障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及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以及涉农交易市场占地,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纳入规划,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要纳入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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