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强化基层社建设。按照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合作经济的联合体的功能定位,不断增强现有基层社的经营和服务职能。基层社要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统领农民经纪人,联结和服务好农家店,密切与农民群众的经济联结关系。基层社缺失的县区,要通过资金投入、授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嫁接转制等方式重新恢复基层社。要采取自主开发、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途径全力推进基层社开发改造工作,“十二五”期间基层社开发改造要达到50个以上,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基层社开发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基层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替代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应待遇。
(十二)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十二五”期间要采取招商引资、靠大联强、联合合作等办法,引进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做大现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打造覆盖我省西部地区及内蒙古、吉林部分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流园区;嫁接改造市齐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市兴田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网络渠道,形成大型农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整合市土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一批农产品交易市场,增加我市大宗农产品经营总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十二五”期间全系统要打造销售超亿元的龙头企业5户。在社有企业股权设置上要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在保持稳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对过去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土地、资产处置不当及手续不完备的,可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对社有企业改制尚未完结或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应继续推进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执行原有产改政策,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要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资产、经营优势,争取国家和省级“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政策。对供销合作社所属流通型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认定或向上推荐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商务等部门要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经市、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同级理事会企业之间整合,在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免交契税。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