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长单位;
四、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