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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修订)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8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二)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二个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
  (三)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对在长春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并已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五条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授予在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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