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卫生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和《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的部署,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与监督检查报表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函〔2010〕5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建筑工地食堂情况,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许可证。
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2、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4、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7月5日)
各地建筑企业工地食堂要按照整治方案和附件1的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督促整改阶段(7月5日-9月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附件2规定联合对建筑企业工地食堂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评估考核,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的原则,及时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填写相关报表,附件3于2010年7月9日前,专项整治总结和附件4、5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6月底、7月底、9月底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结、动态信息和报表均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总结和报表联系人:毛林燕,联系电话:0571-88903265,电子信箱:516289758@qq.com。工作动态信息联系人:赵庆胜,联系电话:0571-88903251,电子信箱:wjzhqsh@163.com。
附件:1、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2、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3、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
4、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
5、工地食堂无证情况汇总表(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食堂名称:
食堂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结果 | 整改期限 |
组织制度建设 | 是否建立了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 | |
是否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责任 | | |
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 | | |
对外承包食堂是否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 |
许可证 | 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 | |
食堂环境 | 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 | | |
是否具有消除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 | |
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 | |
健康管理 | 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 | | |
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 | |
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工作岗位 | | |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工地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具有进货台账 | | |
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 | |
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 | |
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 |
清洗消毒 | 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 | | |
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 | | |
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 | |
餐饮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设立专用餐具保洁设施(柜) | | |
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 | | |
是否有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 | | |
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 | |
是否使用超期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可疑食品 | | |
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生熟是否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 |
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 | | |
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 | |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 | |
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