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3%以上(含3%)至8%,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8%以上(含8%)至12%,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15%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5%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12%以上(含12%),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2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20%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