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自贡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自贡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并超过我市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