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对同一原因致困的不重复救助。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既要严格规范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区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按上级财政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列入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按辖区人口每年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