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到2011年底,全市各区县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工作全面完成,并将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1. 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2.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3. 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4.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