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督办期间,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每周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可以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企业违法法规情况记入警示信用信息平台;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被省国土资源厅选定公开通报的,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市(州)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上报建议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的;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对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直接办理或上报国土资源部作为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
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主流媒体曝光的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符合上报条件而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未上报的;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对挂牌督办或交办的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要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监察机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