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区市、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各区市政府具体实施。市级政府对各区市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区市政府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界定债务化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