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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大竹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大竹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大竹县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大竹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县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大竹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大竹县政府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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