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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控制中南部地区人口过快增长。中南部地区要把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问题的实际情况,将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服务管理、群众自治等长效机制,坚决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有效治理违法违规生育问题,下大力气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少生优生。
  (五)切实稳定川区低生育水平。川区市、县(区)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主线,大力推进婚育文明建设,率先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机制。要强化优质服务功能,拓展优质服务范围,提高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的社会效益。要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健全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社区化服务的机制,努力探索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
  (六)全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流动人口、高收入者等群体超生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机构及人员,坚决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全面推进“阳光计生行动”。积极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力争“十二五”末,国家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覆盖全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四、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建立出生缺陷干预协调机制。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干预长效机制,增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广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组织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计划,规范开展婚前、孕前、产前等关键时期保健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康复训练等技术服务,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重视婴幼儿早期教育,积极探索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和行为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组织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项目,积极扩大自治区试点范围,力争“十二五”末实现全区覆盖。加强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指导中心及县级服务机构优生检验室建设,提高优生健康检查的控制质量和管理水平。
  (九)强化特殊群体服务管理。高度关注智力残疾等不适宜生育群体的婚育行为,对经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认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生育疾病的特殊家庭,在做好当事人或法定监护人工作的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节育措施或及时终止妊娠,并纳入“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奖励和提前奖励扶助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并切实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特殊群体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库,全面掌握特殊群体医疗救治、生育关怀、困难帮扶等信息,增强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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