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270号)
各地质勘查单位:
按照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具体对象
单位住所在本省境内已取得各资质类别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和在本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九)在省外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是否在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是否按规定报送《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和地勘行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2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23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工作,编写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抽查工作按不少于我省有效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总数的30%比例进行,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并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四、监督检查时间和被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