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274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和省审计厅2008-2010年土地整治资金专项审计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项目立项
(一)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立项。项目立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多个地块可合并立项。
(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地块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是除耕地、园地外的其他地类;地块坡度高差较小,土壤适宜开发成耕地,具备建设必要的灌溉设施和田间道路等条件,开发后的耕地台面适宜耕作。
(三)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业主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户。
(四)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项目立项面积大小根据实际确定。
二、规范项目设计与实施
(一)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应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128号)编制,经论证并征得农民同意,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按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三)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各阶段信息应一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
三、健全项目档案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建设方案、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