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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五)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

  (六)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七)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市法制办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市法制办汇总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法制办。

  五、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下发清理工作通知,培训清理工作人员,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市政府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办。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并征求意见后,形成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清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完成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废止文件目录、修改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联系电话:83606947,电子邮箱:shenhebeianchu@sina.com),上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汇总各单位清理结果后与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审议上报阶段(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市法制办将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市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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