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清理工作,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要组织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类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人办发〔2011〕54号)的规定开展。
三、清理标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
(四)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