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全县旅游市场营销宣传及协调联络职责。
(十一)加强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和旅游信息网络维护职责。
(十二)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十三)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及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研究拟定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体育产业发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三)组织推进文体广电旅游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五)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指导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事业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与调整;对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审核报批全县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项目;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出版物市场“打黄扫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电影电视、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