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负责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和全县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八)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服务、血液质量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组织制订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组织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三)负责县级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县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县无偿献血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六)协同抓好“瘦肉精”的监管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十七)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执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监督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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