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水土保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编制、审查或转报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批或转报水务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
(六)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江河、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
(七)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县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地方水利、小水电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管理、建设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务国有资产。
(十三)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水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县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