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的职责,指导水利行业开展多种经营。
(二)将原自治县水利局职责划入自治县水务局。
(三)将原自治县建设局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划入自治县水务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水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组织编制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本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拟定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区域内江河、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排污口,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