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4、县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在我县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及中央、省、地在印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7、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款、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县级国有企业、国有商贸公司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9、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对自治县委管理权限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本级审计机关派出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并组织复议。
(八)组织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开展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十)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全县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工作。
(二)审计质量监督复核室
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收集查询,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协调工作;编制全局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全县审计统计工作;审理复核本局审计、审计调查、评审等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组织审计调研、业务培训和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县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内部审计协会和审计学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