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整合淘汰稀土上游企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80号 2011年9月27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201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整合淘汰稀土上游企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督查情况看,列入自治区整合淘汰范围的35户稀土上游企业中,除4户重组合作之外,其他31户补偿关闭和淘汰关停的企业中,只有10户关停,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其余21户企业虽已停产,但尚未关闭,影响了全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的总体进程。为切实做好整合淘汰稀土上游企业工作,促进我区稀土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12号)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完成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任务。
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按照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每个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整合淘汰方案中要注明停产时间,明确完成拆除关键设施、废毁设备、营业执照变更、检查验收等工作日程,并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整合淘汰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验收办法(修改)〉的通知》(内经信原工字〔2011〕642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对已经关停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企业,要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对虽已停产但尚未关闭的企业(除新增加的重组合作企业),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在已停产的基础上,实现全部关闭,完成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于2011年11月中旬,完成关键设备的拆除工作。2011年11月底前,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完成对虽已停产但尚未关闭企业(除新增加的重组合作企业)的验收工作,并对补偿关闭企业完成补偿资金拨付。各有关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1年10月底前,依法取消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重组合作企业外稀土上游企业的冶炼、分离生产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