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
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92号 2011年10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矿整合改造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行为,切实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煤炭资源整合申请,均由盟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煤炭资源,原则上就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资源,作为较近煤矿开采接续资源预留。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是相邻煤矿,资源整合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资源整合要有利于统一开采布置,有利于形成一个生产系统,有利于安全生产。
三、煤炭资源整合主体必须是合法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炭资源赋存区域必须具备统一开采条件,或有利于整合主体就近接续开采。
四、资源整合属相邻采矿权合并、不涉及扩界的,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五、拟整合的矿权之间或外围有空白区的,且空白区的面积及资源量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的,空白区面积小于0.5km2 或估算储量少于1000万吨的,资源整合时纳入整合范围,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意见后审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空白区面积大于0.5km2 或估算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资源整合时纳入整合范围,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据此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待采矿权登记材料齐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