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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91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

  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关于制定〈纲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开办发〔2011〕59号)要求,结合我区农牧民消费支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依据
  农村牧区区别对待、高于国家扶贫监测标准、在201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30%至50%内、不低于自治区低保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相一致,每5年调整一次。
  二、扶贫标准
  确定我区扶贫标准农区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600元,牧区为牧民人均纯收入3100元。
  三、贫困人口规模
  贫困人口数量266.58万人、贫困发生率20.34%(农区贫困人口数量237.77万人,贫困发生率20.48%;牧区贫困人口数量28.81万人,贫困发生率19.3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文件,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意义
  《纲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这既充分考虑了各地的不同情况,又为我区科学调整工作布局、鼓励重点旗县(市、区)积极脱贫创造了条件。经过多年扶持,我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部分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市、区)开始具备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条件,从实际出发,调整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势在必行。
  二、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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