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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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