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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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