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