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89号 2011年9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