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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13. 自治区各类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支持重点企业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和品牌培育。对自主创新研发取得专利的项目和引进区外(国外)高新技术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奖励。力争到2013年底,重点培育企业都建立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大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较好基础和优势、事关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攻关,重点突破,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各盟市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引进和创新工作。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工作重点和支持资金要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组织部、盟市配合)
  14. 凡是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开发区(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对开发区(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盟市配合)
  六、关于强化金融服务,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15. 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金融办牵头,银监局、证监局、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16. 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及建立企业财务中心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要扩大重点培育企业授信规模。建立重点培育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支持地方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对重点培育企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鼓励区内商业银行设立重点培育企业专项贷款。自治区根据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评比奖励。(金融办牵头,环境保护厅、银监局、证监局、各大金融机构、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17. 在重点开发区(园区)积极创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吸收园区内企业入股、各级财政注资扶持、其他社会资金参股等多种渠道,成立股份制担保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银行、园区、企业”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金融办牵头,银监局、证监局、各大金融机构、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市配合)
  七、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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