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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2. 煤炭等矿产资源和土地、环保、用水指标,优先满足重点培育企业和开发区(园区)发展需要。煤炭资源重点向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对已配置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利用的,或未按规划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矿权,集中配置给重点培育企业。新增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重点培育的加工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煤炭工业局、盟市配合)
  3. 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盟市配合)
  二、关于加快项目建设,强化准入等综合配套服务
  4. 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下大力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重大工业项目,都要进开发区(园区),并向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集中。(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5. 对重点培育企业规划建设的项目,要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重点调度。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的项目,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核准权限的,其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对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并落实好土地、环保、水利等相关配套条件。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自治区和盟市年度计划新开工重点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90%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盟市配合)
  三、关于整合资源,大力培育建筑业和服务业领域大型骨干企业
  6. 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业、服务业发展,通过产权重组、市场化改制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培育建设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建筑业、服务业优势骨干企业。(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市配合)
  7. 建筑行业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鼓励资质等级高、资产和业绩优良的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内引外联等多种形式进行跨地域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资质等级。实施大建筑业战略,鼓励建筑企业向路桥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材生产经营、建筑设计等行业渗透,延伸产业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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