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
(三)以承包、经营权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费、租赁费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及明细;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价器;
(六)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相关法律、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培训;
(七)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保障运力供给;
(八)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九)在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广告的,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广告的内容、位置、面积等还应当符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准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线行驶;
(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载客;
(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
(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车费票据;
(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