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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九)构建创业培训体系。要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形成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创业辅导的创业培训体系。以树立和强化创业意识为目标的创业引导培训,侧重启发学员产生创业想法;以创业项目选择、论证和运作为重点的创业指导培训,侧重教授如何创办企业;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的创业辅导培训,侧重帮助创业者研究改善和扩大企业之道。创业引导培训面向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处于毕业年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培训面向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辅导培训面向处于创业初期(申领营业执照后18个月内)的创业者,受培训者一般应为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十)抓好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理论教学、案例分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专家参谋、参加创业见习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各市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使用的系列创业培训教材,结合实际抓好本地化创业培训大纲的开发工作。要开展好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坚持创业培训师资的持证上岗制度。各市要组建创业培训教研室,开展好师资培养和教学研究工作。要完善创业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以搭建创业实训信息化平台,满足受培训者的需要。要抓好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团、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其他创业服务的衔接和配套,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扎实做好职业培训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推进职业培训实名制和全过程管理。管理部门要严把报名关,通过使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对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受培训者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课表备案、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等制度。大力推进培训教室远程视频监控和培训过程查验《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指纹识别等技术监督手段的应用,依托全省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严格执行相同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政策。
  (十二)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认真做好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与培训补贴拨付建立挂钩机制。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对在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劳动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上述所需鉴定补贴资金可在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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