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立足自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支出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七)实施政府引导的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十二五”期间,建立100个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培养认定1000个企业关键技能岗位的首席技师,集中培养10000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把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成为企业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通过名师带徒方式,推动技能大师工作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的传承推广;通过发挥拔尖技能人才的聚集效应,推动企业的技术攻关、工艺革新;通过对外开放接受社会技能人才进站研修,扩大拔尖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大力推进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建设工作,企业应当在技师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主要工种和关键岗位上聘任首席技师。首席技师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的,可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重点建设2-3所主要承担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集中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校企合作紧密、技能特色明显的示范性技师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省级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进首席技师制度、实施技师或高级技师集中培养研修工作的扶持政策。
(八)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托经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