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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区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工作、人员经费需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瘦肉精”整治风险评估制度。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瘦肉精”风险突出的市、县(市),省“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工作督促,限时整改。
  (六)加大惩戒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涉“瘦肉精”违法违规事实,将非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向社会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3年内其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将“黑名单”作为企业是否享受项目、资金、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瘦肉精”监管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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