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后迁入”农户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政策。“后迁入”农户户口迁入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了公共积累,户口迁入后在本村长期居住,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簿上内部往来中有记载的,应当视为已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资格。其获得利益分配的比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可按照迁入时间长短参与分配。分配比例一旦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对于购置房屋等其他类型“后迁入”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不予确认的,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仅迁入户口,但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后迁入”农户,属于“空挂户籍”人员,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三)“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后迁入”农户在现居住地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保障经费由本人承担。对于符合条件全额或者按比例享有集体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力的“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时,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民主议定的比例,为其支付集体承担部分的保障资金。
(四)解决争议程序。对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有争议的,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定,或者由县(市、区)政府予以认定。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经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的,原则上不再重新确认。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各级政府是处理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是本地区解决“后迁入”农户诉求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处理好“后迁入”农户的诉求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解决“后迁入”农户有关问题的合力。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后迁入”农户的户口性质、落户时间、人口构成等;农业部门负责落户村(组)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时间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延包方案的审定等;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合法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后迁入”农户的信访接待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部门负责对“后迁入”农户申请案件的仲裁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学习交流,互相借鉴处理“后迁入”农户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学习借鉴沈阳、大连、本溪等市处理“后迁入”农户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参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从切实维护广大农户根本利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后迁入”农户的有关工作。各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