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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为妥善处理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户口由外地迁入的农民(以下简称“后迁入”农户)承包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等问题的诉求,维护全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后迁入”农户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后,省委、省政府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完善专项治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集体资产处置矛盾增多。特别是在城镇和城市近郊比较富裕的乡村,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后迁入”农户迁入时,有的当时承诺不要地,或与村约定不给承包地,也有的村给地但“后迁入”农户不要地,还有的被排斥在本村组土地延包之外。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后迁入”农户要求获得承包地。尤其是当本村(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围绕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后迁入”农户与原住农户发生纠纷,并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原住农户与“后迁入”农户的利益纠纷问题,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迁入”农户的诉求,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各项合法权益,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政策,积极化解“后迁入”农户与原住农户之间的利益纠纷
  (一)“后迁入”农户土地承包政策。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后迁入”农户在迁入户口时,与村里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参加该村(组)二轮土地延包获得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没有分配到承包地的原则不再参与土地承包。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其他将户口迁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并按迁入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和交纳了公共积累,被接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获得家庭承包地。除以上情况外,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后迁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原居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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