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跨县(市)区的有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禄劝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查表》;企业规模、营业执照、事故情况、费用支出明细表等相关材料,按照下列方式审批执行:
(一)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直接审查、审批。
(二)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审批。
(三)非国有企业和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企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局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禄劝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原件,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业务。需要使用现金的,代理银行要将所需现金及时送达或制成指定个人的储蓄卡将资金存入,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局指定的人员查收,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负责人逃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会同县级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有权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县安监局和县财政局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转为其他行业或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由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返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