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危货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在100辆(不含100辆)以下的企业存储人民币20万元,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上的企业存储人民币30万元;
3.4水上客运企业:营运船舶在5艘(不含5艘)以下的存储人民币2万元,营运船舶在5艘以上的存储人民币3万元。
已经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运输企业可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
4.建筑行业
4.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投资总额的2%存储;
4.2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本数)以下的,按投资总额的(2一X*0.000l)%(X为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单位为万元)存储;
4.3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本数)以下的,按投资总额的1%存储;
4.4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按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存储;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年销售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采取逐级审查、统一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填报《禄劝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审查表》,并提交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申报应该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一)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直接审查、审批;
(二)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和市财政局审查、审批;
(三)非国有企业和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企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会同县财政局核定后,发出《禄劝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补存)通知书》。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一次性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安监部门及财政部门书面形式同意后,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存储,原则上2年内必须按规定足额存储。
第九条 企业应在接到《禄劝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补存)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条 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或者因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在1个月内或者恢复生产后1个月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和缴存风险抵押金。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且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注册资本等未发生变化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