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述规定中的下列企业(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除外)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
1.非煤矿山领域
1.1小型地下金属矿开采企业。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不含5万吨)/年以下的,存储人民币20万元;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存储人民币40万元。
1.2小型地下非金属矿开采企业。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不含5万吨)/年以下的,存储人民币10万元;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存储人民币20万元。
1.3小型露天金属矿开采企业。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不含5万吨)/年以下的,存储人民币15万元;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存储人民币30万元。
1.4小型露天非金属矿开采企业(不含砂石厂、砖厂)。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不含5万吨)/年以下的,存储人民币15万元;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存储人民币30万元。
1.5小型采石、采砂场。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不含5万吨)/年以下的,存储人民币5万元;设计开采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存储人民币8万元。
1.6砖厂。年采土在1万方(不含1万元)以下的,存储人民币3万元;年采在1万方以上的,存储人民币5万元。
1.7尾矿库。设计总库容在100万(不含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人民币10万元;设计总库容在100万立方以上不足500万(不含500万)立方米的,存储人民币30万元;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存储人民币不低于60万元。
非煤矿山领域企业含有上述几种类型的,分别存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危险化学品领域
2.1生产氧气、乙炔、工业酒精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存储人民币10万元;
2.2持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成品油站):仓储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储人民币20万元,仓储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储人民币15万元,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储人民币10万元;
2.3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设施的存储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存储人民币3万元;
2.4成品油经营企业:一级加油站存储人民币10万元,二级加油站存储人民币8万元,三级加油站存储人民币5万元;
2.5农药批发经营企业、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存储人民币2万元。
3.交通运输领域
3.1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在100辆(不含100辆)以下的存储人民币20万元,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上200辆(不含200辆)以下存储人民币30万元,营运车辆在200辆以上的存储人民币50万元:
3.2货运企业:营运车辆在100辆(不含100辆)以下的存储人民币10万元,营运车辆在100辆以上200辆(不含200辆)以下的存储人民币20万元。营运车辆在200辆以上的存储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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