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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0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风险抵押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存储和使用额;负责对企业存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处罚;负责信息汇总和上报。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协同县安监局审定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额,审核监督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

  (三)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贯彻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行业有关企业贯彻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督促落实;

  其它应贯彻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发动,督促落实。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具体负责办理风险抵押金的专户开设、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我县境内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缴到农业银行禄劝县支行开设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专户进行存储。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企业规模划分核定,企业规模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存储标准为: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有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两种以上行业的综合性企业,风险抵押金按行业分别存储。每户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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