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卫生局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经省卫生厅授权的县卫生局。
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为I级预警,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Ⅲ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信息管理
1、县卫生局负责县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县卫生防疫站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报告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卫生防疫站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人间鼠疫疫情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同时向县卫生局、县卫生防疫站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卫生防疫站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五、现场调查与控制
(一)现场调查
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县卫生防疫站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2)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区,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