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做好现场监测、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地点要提出具体解危排险措施,指定人员做好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及防治情况。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国土环境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教科、农业、民政、安监、气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管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山体、矿场、山塘水库、堤围、在建水利工程、各中小学校、省道、国道、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对于威胁居民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乡镇或村(居委会)负责监测,并发出“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汛期前由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与各责任单位一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隐患点进行全面查勘,划定危险区范围,设立警告牌,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灾责任人,制订防灾预案,建立和完善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制度,部署汛期经常性监测和值班工作,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资准备;对位于滑坡、崩塌明显征兆范围内的居民点,必要时可实施强制迁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监督,有效减少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
县国土环境资源、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为活动集中地区,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种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认真落实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任务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建设、水务、交通、安监、教科、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各自的职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做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地质灾害严重的乡镇、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