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11〕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业经第13届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以及《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
通过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按要求完成统一标识制作、统一装潢装修等工作并开始营业后,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农副产品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万元,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补贴2万元,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补贴3万元,1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补贴4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5万元。
(二)租金补贴。
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按照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平价蔬菜交易区实际合同租金15%的比例(租金超出同地段、同类型经营场地正常水平的,需重新核定),按季度定期给予补贴;经营场地属于自有产权的,参照同地段同时间租金水平15%的比例进行补贴。平价商店已实施平价经营,并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计补租金补贴。
(三)价格异动时期的价差补贴。
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要求和平价商店建设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