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1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文、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2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II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第二次人员伤亡。
5.2.3.3 当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报县人民政府建议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临灾应急措施。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并做好跟踪监测和防灾应急工作。
5.3 应急通讯
县乡(镇)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门均设有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向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汇报。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奔赴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包括:武装部组织预备役民兵、医疗救护、消防、抢修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工程等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应急设备包括:推土机、挖掘机、铲车、运输车、挖掘工具等。灾害现场应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首先进入,对灾害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应急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无谓的伤亡和损失。抢险工作结束后,经专家检测后抢险救援人员再行撤离。
5.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乡(镇)、村干部组织灾害点的群众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预先制定的路线、方式,疏散撤离。紧急避难场所一般设在乡(镇)、村的学校和办公室,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民政、公安、卫生、人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技术维护、物资供应等具体工作。